離婚二審
- JC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5-25 02:06 最後編輯日期:102-05-25 02:31
- 文章人氣:4354
- 個人積分:98
-
離婚一審時判離, 因雙方互相攻訐. 二審準備程序時各說各話, 上訴人於答辯狀一下子要錢然後願意離婚, 一下子又不願離婚. 被上訴人從頭到尾都堅持要離婚.
已經開了三次的準備程序了. 第二次準備程序時, 法官就希望雙方私下談條件. 第三次準備程序, 法官又說希望雙方私下談, 不要由法院判決. 然後請雙方於下次開庭時, 提出如果清算財產的計算基準為何.
請問:
1. 一方要離, 一方不離, 才要鬧到法院. 法官還希望雙方私下談, 到底法官是什麼意思?
2. 上訴人也沒有什麼證據, 只是於答辯狀中說都是對方的問題, 自己完全無可歸責. 而被上訴人有提出一些證據, 但也很薄弱, 並且亦於答辯狀說都是對方的問題, 自己完全無可歸責. 上訴人找了其家人作證, 其家人說雙方家人都互不往來. 請問一審已判離, 法官有可能會推翻一審判決嗎?
3. 法官說的清算財產計算基礎要以什麼書狀提出? 雙方只是離婚訴訟, 並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請問為什麼法官一定要扯上財產呢?
4. 已經開了三次準備程序了, 雙方毫無共識, 請問準備程序會無限期的開下去嗎?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