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債權人手上有倩務人開的支票,做為當初借錢的借據.支票上無日期,有”受款人姓名(債權人)”、金額、發票人蓋章.字跡亦全來自債務人親筆所寫.一般支票當借據為不利之證據係因票據上無受款人,如今由債務人親筆填上債權人的名字為受款人.請問這樣能算有利的借據證明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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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債權人手上有倩務人開的支票,做為當初借錢的借據.支票上無日期,有”受款人姓名(債權人)”、 ... (恕刪)
支票就是支票,不是借據。
您可以找律師幫您處理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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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發票日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你這票上面沒寫,票就無效了。至於將這張票據作為借貸關係的證明也不失為一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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