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假過戶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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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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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行為主體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為限,亦即因有執行名義之存在,而應受強制執行之人。又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乃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亦即已有債務執行名義得以強制執行而未執行之際或雖已開始強制執行而未完畢者而言。易言之,「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之期間,故如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縱債務人實行該法條所訂之行為者,亦不能成立本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因此,本件若在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而為機車假過戶以隱匿其財產者,即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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