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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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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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有無使對方脫離監護,所以依您述之情事,本件要構成和誘,仍有其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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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30 09: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5-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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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和誘未滿20歲人的要件如下:(1)主觀有和誘故意;(2)脫離家庭而置於實力支配之下;(3)未滿20歲人。所謂脫離家庭而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必須是完全脫離親權人的監督之下。
2.從您所述案例而言,本案女方有先行告知要出門,出門後一至二小時即返家,實務上並不會認定這樣是完全脫離親權人的監督(一般會認為必須斷絕往來,本案是女方自己不接電話而非男方拒絕讓女方與家人聯絡),所以要成立和誘罪仍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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