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離職單的條款
- 林小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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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3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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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
我目前是學生,最近剛離職,也如期交接並填了離職單,也簽名同意。後來隔天另外一位同事離職,卻告訴我離職單上有問題,中間有個條款寫:「本人已確實將公司資產集資料交接完成,如有短缺情事發生,本人及連帶保證人願受公司追朔處分。」這條是不是有問題?想請教如果有問題,但是我也已經簽了,是否有辦法可以妥善跟公司協商處理呢?
我之前的同事都沒有發現,都笨笨的簽了,然後公司後續一直找出一堆之前他們工作問題,藉故扣薪或是要求歸還物品什麼的,現在希望板上的大大們能夠協助我想想有什麼方法可以再跟公司協商。
我是5/29離職的,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期限問題?
謝謝各位~麻煩了Q__Q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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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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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有心惡搞的話,即使沒有這個條款也還是一樣可以用相同事由來提起民事訴訟(返還所有物、債務不履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只是民事訴訟依舉證責任的分配來講,必須由提告之一方先行提出初步舉證才行,若其完全沒有證據,法院是不會採信其單方片面說法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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