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律師好
我長期大陸工作,她一直住在娘家,去年她提要分居,於是去年我就回台灣工作並撫養小孩。過了一年我主動提起離婚, 可否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扶養費?付到20歲可以嗎?
另外一般小孩的探視權怎麼規範比較好,他提出非寒暑假期間每月90小時(包含 外出.旅遊.過夜等),這樣一個月的週末週日也才192小時,就佔快了一半,我自己都沒有時間陪小孩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已有共識,得就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建議您應將希望的條件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居間與對方進行協商,並且協助撰擬協議書內容,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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