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06 | 最近登入:102-01-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專業的律師好 我長期大陸工作,她一直住在娘家,去年她提要分居,於是去年我就回台灣工作並撫養小孩。過了一年我主動提起離婚, 可否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扶養費?付到20歲可以嗎? 另外一般小孩的探視權怎麼規範比較好,他提出非寒暑假期間每月90小時(包含 外出.旅遊.過夜等),這樣一個月的週末週日也才192小時,就佔快了一半,我自己都沒有時間陪小孩了?  
瀏覽:927
日期:10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