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解決方法
- ro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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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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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今年9月27日在楠梓加工區發生車禍 , 當場有報警請警方來丈量 , 同時也將傷者送醫 , 於住院期間 , 有去探視2次
對方的機車有受損 , 也於10月10號修復完畢 , 同時請對方女兒(當事人 19歲)騎乘2圈確認無問題後由對方騎回 , 修理金額由我支付 .
之後要談和解 , 對方母親遲遲不想出來談 , 得知對方對於看護費有疑慮(但是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書內並無註明需看護 , 所以對方無法申請)
再來機車已騎回半個多月了 , 於11月11號由我致電詢問後才說前車避震器有異音 , 可能需要我賠償
最後 , 因為她女兒(當事人)因受傷住院(住3天)且之後有在家休息到10月12號(10月13號上班) , 因勞基法有規定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請公傷假 , 雇主不得扣薪水
請問一下 , 這種情形應該怎處理較好 以上3點對方是否可以向我求償?(我已向楠梓區公所申請調解) - 蘇詠智
- 謝凱傑 (謝凱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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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2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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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須由你負擔上開費用,必須先判斷你們雙方的肇事責任為何?假設全部的肇責都是你,那你確實必須負擔上開費用。
只是這裡涉及到的是究竟對方實際損害是多少?究竟需不需要看護,還有後續車輛的損害是不是你造成的?這些都必須由對方舉證證明:
我建議如下:
1.倘要走調解的路線,則也不用去想那麼多,看看對方開出的數字和你能接受的部份差距多少,可以就處理,不行就繼續談,調解比較不注重提出來的證據證明力要到多強。
2.如果你真的非常介意上面的三點,覺得他沒如果不說清楚講明白,你就不願意付錢,那我會建議就上法庭吧,由他們舉證來跟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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