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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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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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天馬行空 的發言內容:
就此部分借貸關係,若確曾以該筆土地另行設定抵押權者,則依法院執行處之通知文件上最後面文書送達部分之記載會有抵押權人之名字,若法院文件上記載有複數以上之抵押權人則表示除了聲請執行債權人以外,另有其他抵押權人。另外您們也可以透過地政事務所查調土地謄本,看看上面他項權利部分有沒有其他抵押權之記載即可明瞭。
此外,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所以本件若您欲透過法拍而承買,則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屆時將因拍賣而消滅,併此說明。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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