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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庭了,警局卻通知要到案說明

  • 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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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6 14:56 
  • 文章人氣:927
  • 個人積分:6
  • 請教
    我家人,前陣子被告 遺棄恐嚇
    6月4日已有去開偵察庭(好像是,是只有檢察官訊問的)
    但是警察局也寄通知說6月11日,要到該分局到案說明(是松山分局)

    我想請教,這樣還要去警局到案說明嗎?

     

    感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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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6 15:25 
  • 文章人氣:332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後,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此即所謂發查制度。

    循上所述,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是警方因為接受檢察官之發查命令再行補充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通知您前往說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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