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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認可勞工職災

  • 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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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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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近日在出門上班時因路滑在樓梯間摔倒,不慎跌斷2根肋骨

    我們住在公寓2樓,老公所跌倒的樓梯是公共樓梯,未料向公司提出職災申請,公司卻以"必須出公寓該棟建築物"後,才算職災,不願意認同樓梯間是公共空間及職災範圍

    已致電詢問過勞保局,勞保局認為在樓梯間跌倒屬職災範圍,申請可核保險費, 但需由公司申請,以及需要公司印鑑

    目前的問題是公司不願意申請,也不認同職災

    已向勞工局提出勞資協調,將於明日召開,想請問有關職災認可的法條

    以及公司若不依法為勞工申請職災是否觸法

    員工若職災申請未過,病假是否只能請一個月?? (目前因肋骨斷掉不需住院,但需在家休養3~4個月)
    除了透過勞工局協調,是否有其它更好的方式???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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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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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402號
  •   Jessica您好:依勞工保險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4條之規定,你所述情形,應已構成職業傷害,公司辯稱"必須出公寓該棟建築物"之主張,並無理由。勞保局所回覆您之答案應屬正確無誤。因您已透過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之程序,勞工局中之調解委員亦頗富專業能力,應能處理此案之爭議並釐清雇主應負之責任。若調解程序最後未能成立,如欲再採取進一步之救濟方式,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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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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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是本件須先釐清有無職災成立可能?一般職業災害要件有四:為受害者必須具有勞工身份、受害地點必須在就業場所、是職業上原因、是生理上受到傷害,如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等症狀 。一般職業災害判定要件:適用勞基法且為雇傭關係、災害的發生與職業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災害之發生事由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或職業上之原因、危險之發生為雇主可控制的範圍、執行職務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工作、工作內容必須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您可以上勞工局網站上有詳列各種職災之情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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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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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是本件須先釐清有無職災成立可能?一般職業災害要件有四:為受害者必須具有勞工身份、受害地點必須在就業場所、是職業上原因、是生理上受到傷害,如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等症狀 。一般職業災害判定要件:適用勞基法且為雇傭關係、災害的發生與職業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災害之發生事由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或職業上之原因、危險之發生為雇主可控制的範圍、執行職務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工作、工作內容必須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您可以上勞工局網站上有詳列各種職災之情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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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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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是本件須先釐清有無職災成立可能?一般職業災害要件有四:為受害者必須具有勞工身份、受害地點必須在就業場所、是職業上原因、是生理上受到傷害,如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等症狀 。一般職業災害判定要件:適用勞基法且為雇傭關係、災害的發生與職業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災害之發生事由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或職業上之原因、危險之發生為雇主可控制的範圍、執行職務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工作、工作內容必須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您可以上勞工局網站上有詳列各種職災之情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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