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跳槽是否觸犯(民/刑法)-競業原則
- 烏托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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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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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先生:
完整事件如下:
(1)任職於A公司時無簽署任何"競業條款"。
(2)今年於3月份離職時(A公司),本人離職單上是有寫:
因個人規劃,申請離職,任內所接觸之文件及工作內容將移轉至公司所指定
交接人選,"並謹遵競業原則,離職後一年內不會至相關競業廠商及下游代工
廠任職一切相關職務"。
(6)今年6月份剛好有相關競業廠商(B公司),開了不錯的條件請我去任職,如果我去任
職的話 原公司可以告我嗎?我會有相關民/刑法的問題嗎?ex…背信、炸欺、鉅額
賠賞等…
ps:離職單內容是本人自行填寫,因為前輩離職也是這樣寫,不過為了生活…哎~現
在非常煩腦,請各位律師先生幫我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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