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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烏托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06 | 最近登入:102-13-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Dear 律師先生:完整事件如下:(1)任職於A公司時無簽署任何"競業條款"。(2)今年於3月份離職時(A公司),本人離職單上是有寫:因個人規劃,申請離職,任內所接觸之文件及工作內容將移轉至公司所指定交接人選,"並謹遵競業原則,離職後一年內不會至相關競業廠商及下游代工廠任職一切相關職務"。(6)今年6月份剛好有相關競業廠商(B公司),開了不錯的條件請我去任職,如果我去任職的話 原公司可以告我嗎?我會有相關民/刑法的問題嗎?ex…背信、炸欺、鉅額 賠賞等…ps:離職單內容是本人自行填寫,因為前輩離職也是這樣寫,不過為了生活…哎~現在非常煩腦,請各位律師先生幫我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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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