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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告妨礙秘密及偽造文書

  •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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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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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不久收到法院的信件,內容是對方對我提告妨礙秘密偽造文書
    依地點看來,應該是某任前女友的作為。
    七月要去開偵查庭,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跟對方在一起時,有共同使用帳號,所以她知道我的帳號密碼,我知道她的帳號密碼。
    分手後她改過密碼,但我利用取回密碼去更改密碼,看她的臉書等東西,但並無修改或刪除任何東西,對方也取回密碼更改,我就沒在去用了。

    另外因為是對方劈腿而分手,加上我的汽車因為對方造成全毀,所以鬧得不是很愉快,我有建立一個Facebook,取名諧音字,放上對方當初傳給我沒有露點也沒有露臉的照片,就像是網路上三點不露的性感照。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是否有構成妨礙秘密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罰則可能是多少?
    另外一問,台灣應是無罪推論,是否要對方提出證據才可將我定罪?
    煩請各位律師大大為我解惑,不想因為一時的衝動,讓自己人生留下無可抹煞的污點。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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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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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進入對方的帳戶觀看對方的帳戶內容,確實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入侵電腦罪;另外,您擅自將對方的一些私密照片公開與網路上面,尚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本件檢察官既已定偵查庭,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免偵查庭時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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