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的過程很複雜,但我簡單問重?:目前與仲介公司發展到支付命令10萬加損害賠償10萬的地步,理由為仲介公司尋找的買方出價到540,但未到我的契變價格552,但銷售合約中有一條但書:若買方出價未達銷售價格,乙方願讓步買方服務費時,買賣視為成交.請問這樣仲介要我成交是否合理?
這樣的條款與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似乎不符合,某程度已經影響賣方的意思自主決定權,您可以嘗試主張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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