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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妳好: 我因

  • 小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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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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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妳好: 我因有皮膚過敏,先前去醫院看醫生,醫師開過多的藥用不到(悠力素),出發點為惜物,擔心浪費資源,且身邊無人需要,因此將其放於拍賣,想給需要的人,開價為運費60,收到衛生局約談後,他寄來裁處書,說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緩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整.想請教律師,我真的並不知道不能PO,而且東西沒賣出,且法律刑責都有緩刑了,為什麼罰款部分沒有?現在經濟這麼不景氣,我爸媽又都已退休無工作,我身負照顧家裡又要供給私立大學生妹妹生活費責任,三萬元已相當一個月薪水,實在是很難接受,我想申請覆核,將家庭狀況闡述,想請教律師這樣是否可行?或能給些建議,麻煩妳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