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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可以轉勞動服務嗎?

  • 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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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1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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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男朋友因為撿漂流木被判刑8個月併科罰金44萬多,他已經入監服刑,但44萬的罰金可以用勞動服務來償還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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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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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就您所述之問題,此部分罰金是可以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方式來執行的。(參照刑法第42條及第42條之1規定)

    刑法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刑法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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