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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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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2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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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朋友他因為販賣K他命被抓
    目前有9個人說貨是他賣的
    他有認並聲明自己願意坦承一切
    他沒有被禁見應該是一般犯人
    每天都可以會面但一天一次
    進去看守所大概已經一個月多了吧
    我想了解他大概的刑責是多重
    我查了一下好像要看受刑人他賣幾個人並賣幾件
    然後再往上加他的刑期,是真的嗎?
    我想知道依他目前的狀況
    賣九人但坦承一切,先撇開他賣幾件
    大概應該會被判刑多久?
    若他在判刑前都尚未交保
    那大致上多久才會開庭判刑並開始服刑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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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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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K它命是法定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後續可以思考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而依法減刑的適用,包括
    (1)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其次,本件應為強制辯護案件,可申請法扶律師協助被告爭取較好輕的刑度,俾以日後重新投入社會。切忌千萬不要在檢警的威嚇下,直接表示可以不用律師到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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