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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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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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它命是法定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後續可以思考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而依法減刑的適用,包括
(1)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次,本件應為強制辯護案件,可申請法扶律師協助被告爭取較好輕的刑度,俾以日後重新投入社會。切忌千萬不要在檢警的威嚇下,直接表示可以不用律師到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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