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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 阿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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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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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 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 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這跟我上篇留言的問題2有關嗎? 謝謝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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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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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告訴期間是以知悉時起算,所以1月10日發生的事件,原則上是到7月10日,若您要主張5月10日,則要舉證證明您是自那時起知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