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 pip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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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1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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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你好: 日前於五月初時尋找婚宴場地時先預付了訂金,但是付訂時有簽了"宴會訂金單" 裡面有個註:訂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除天災人禍之因素 但正式合約仍未簽署,但是後續想退訂的話飯店方面不願意做退訂的動作,查詢過102年10月1號消費者保護法的第11條與第12條對於消費者有保護,但是與民法第248條似乎有牴觸,請問這部分該如何處理? 是消保法大於民法? 或是民法大於消保法? 如果訂金要不回來的話,解訂時應該簽署怎麼樣的文件以保護自己? 民法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型化契約 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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