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鄰居控告違建該如何舉證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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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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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違建:指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依該處理要點第5點之規定,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
依該處理要點第24點之規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
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循上規定可知,違建即使經拍照列管,惟若嗣後經判定有有危及公共安全之情形時,還是會執行查報拆除的。依您所述拍照列管事實,該建物有可能屬(1)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新違建。或者(2)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從而本件建議您可以先向建管單位請求閱覽影印先前拍照列管之查報資料,釐清權責機關先前認定之結果,再行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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