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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改工時

  • 小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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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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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原本應徵時講好工作時間為一到五 九點到下午四點,公司幫我投保部分工時,時薪115,可是現在公司確告知,工作時間改為一到五,八點半到五點半,薪水為基本薪資一萬九千,但是我時間上無法配合,公司卻說要不要作隨便你,不付我資遣費,請問律師大人,我要的到資遣費ㄇ,我工作時間為半年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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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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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如果公司以此與你協商,且係你主動表示無法配合並提出辭職聲請,那會被視為主動辭職而不能請求資遣費。此外,你與公司原來的契約可能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勞動契約,這類的勞動契約在勞基法規定中屬於定期性的勞動契約,如果是因為契約到期終止者,沒有資遣費規定之適用。最後,如果你尚未提出辭職聲請契約也不是定期性契約,且你依照原來雙方約定的方式上班,而對方隨意處罰你或剋扣你薪水者,這種情形下,你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以意思表示(用可以證明的書信方式)告知老闆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然後方可請求資遣費(你工作半年,應支付資遣費約1/4個月的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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