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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長官下達不法命令該如何自保??

  •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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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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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好

    本人任職於公務機關,請問:

     (1)長官用口頭方式下達不合法的指令時,我該如何自保??要長官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6條規定下條子是不可能的,

     (2)我該如何蒐集有效的證據????

    (3)屆時要告他們的話,是要用哪個罪名?????

    (4)請您們寫狀子跟出庭怎計費????

     (5)如果告贏了,可以跟他們就哪些費用求償????如果告輸了,我要賠他們錢嗎???? 感謝您的幫忙 KK敬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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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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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建議您還是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來處理為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