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好
本人任職於公務機關,請問:
(1)長官用口頭方式下達不合法的指令時,我該如何自保??要長官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6條規定下條子是不可能的,
(2)我該如何蒐集有效的證據????
(3)屆時要告他們的話,是要用哪個罪名?????
(4)請您們寫狀子跟出庭怎計費????
(5)如果告贏了,可以跟他們就哪些費用求償????如果告輸了,我要賠他們錢嗎???? 感謝您的幫忙 KK敬上
建議您還是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來處理為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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