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保險法中代位求償時效性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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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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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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