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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法中代位求償時效性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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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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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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