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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女朋友家人告妨害性自主怎麼辦

  • 夏小臻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2-01 00:50 
  • 文章人氣:1566
  • 個人積分:62
  •  我弟9月才剛滿18歲.交的女朋友14-15歲......第一次約會女朋友   
    陪他去上班{星期日}
     

    下班晚上10點多了 要戴女朋友回他家...但女朋友說太晚了回去怕會被罵     所以......  沒回家


    隔天早上要載女朋友去上課 女朋友說他請同學幫他請假就行了!!!

    星期一晚上我弟下班了載他女朋友..女方家長叫警察 說要告我弟

    {誘拐未成年少女} 當時有帶去警察局問. .但我很疑問為什麼沒有通知男方家長呢?  我們是事後才知道的>"<

    以上沒事.警察好像也有幫我弟說話!!!



    隔一.兩個星期居然收到我弟的分局通知書 案由是{刑事案件}
    當時我弟又在北部工作  所以通知書上的應到時日我弟還是在工作所以他沒有去 我幫他去  !!!

    警察說是跟女孩子的問題 家長要提告>"<
    我問了我弟之後我才知道他跟女朋友有發生過一次關係   是女朋友先主動的   我弟一開始有拒絕.最後還是發生了!

    我有去找女朋友聊  問什麼事情
      她跟警察說他們沒發生性關係  {第一次跟女朋友見面}
    晚上七點多我打電話跟她聊天時 她又說她媽有帶她去婦產科~

    隔天她放學我又去找她   她改說   她媽已經帶她去警察局告我弟了    女朋友筆錄也都做好 {有發生性關係}
       還沒跟這女朋友見面前   我就有去她無名逛了..感覺這女孩生活很複雜 ! 她也跟我說她自己很複雜的....她也說她的第一次不是給了我弟~"~  
    我有問她 方便找她家長談嗎?  女朋友直接拒絕我 說她很了解她媽媽
    她媽媽現在很生氣 無法跟我談!


    請問如果他家長是告我弟{妨害性自主}   到目前我弟都還沒做筆錄   而女方家長提告 女朋友也做好筆錄了.  

    還有機會私下和解嗎? 可以不告上法院嗎?

    我弟還沒做筆錄ㄝ...如果我要帶他去做筆錄的話 
    一定要帶去寄分局通知書來的那分局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8-13 22:2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132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40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就妨礙性自主部分,縱使兩造合意發生性關係,倘女方未滿16歲,還是會有妨害性自主之要件,本件需先釐清兩造發生性關係年齡?再者倘您弟弟有和誘您女友離家情事,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弟弟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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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40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就妨礙性自主部分,縱使兩造合意發生性關係,倘女方未滿16歲,還是會有妨害性自主之要件,本件需先釐清兩造發生性關係年齡?再者倘您弟弟有和誘您女友離家情事,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弟弟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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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40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就妨礙性自主部分,縱使兩造合意發生性關係,倘女方未滿16歲,還是會有妨害性自主之要件,本件需先釐清兩造發生性關係年齡?再者倘您弟弟有和誘您女友離家情事,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弟弟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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