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如果我要訴訟離婚的話,但前提是我並沒有任何證據與人證和錄音可以證明他對我造成精神虐待。
但我也已經搬出他家快一年了。
對方現在就是電話不接,也不出面,那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知道對方現在跟我卡在我們當初買的機車,所以他要告我,但我到現在並未收到對方的法院通知單,難道我現在只能等還是等嗎???
若不想繼續拖下去,就考慮花錢找個律師打離婚官司吧!
可是前提是我並沒有任何證據,這樣也可以請律師打離婚官司嘛?
而我又該怎麼做,才好勒??
是否可以給我明確的方法嘛???
而我想請問,分居要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是否有明確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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