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司開會老闆說: 因訂單較差, 無法養活我們, 要我們每人從下週起自行休假乙週, 也就是放無薪假想問:無薪假這樣, 是老闆說了算, 還是要簽什麼協議書呢?這種的薪資扣款是怎麼算的?老闆又說: 若休假期間有找到好的工作, 我也不強留, 那麼有遣散費嗎?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老闆又說: 若年底前業績無起色, 就會把公司收請來? 那遣散費怎麼算?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我是待滿五年以上了..請教各位大律師, 請給予建議與協助..感恩..
要放無薪假,必須勞方與資方達成合意。如果你不願意放無薪假,可以表示拒絕,然後到公司上班,並請求發給薪水。如果公司不發薪水,你可以依勞基法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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