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廟宇主委該廟跟金爐都建在農地上,屏東縣政府說我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一項
罰款6萬元並限期改善,期限到了沒改善 被移送地檢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
後來地檢署寄來 不起訴處分書,(1)廟跟金爐不是我建的(建的人已歿)
(2)也不是合法代理人(沒招開村民大會)
所以不起訴
這樣我還要繳6萬元嗎? 縣政府一直寄公文 要我拆廟 不然又要連續開罰6萬
這張不起訴書 到底算什麼呢?
回覆 小南 的發言內容: 我是一家廟宇主委該廟跟金爐都建在農地上,屏東縣政府說我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一項 ... (恕刪)
你可以附該處分書給政府。要不然就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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