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罪二罰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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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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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之前被驗出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收到處分書(是實:受處分人XXX於102年1月9日在XXX前,為本局屏東分局執行路檢勤務員警實施盤查,並配合接受調查,警詢時坦承有施用毒品愷他命,復將同意採集之連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現第3級毒品愷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檢驗報告書附卷佐證,犯行洵堪認定。),此筆罰款已繳納,毒品危害講習也已參加。
今天家中又收到處分書(是實:受處分人XXX於102年3月8日14時許,經服役單位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勤務隊該管人員實施尿篩檢,初步檢驗呈毒品反應,復將尿液檢體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臨床毒藥物檢驗室進行確認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詢據亦坦承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施用第三級毒品犯行足堪確認。)
爸爸媽媽很難過,也懷疑是否有一罪二罰,由於家中經濟有些困難,所以希望可以得到解答,謝謝!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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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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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於您弟弟被查獲的時間分別為102年1月9日、102年3月8日,表示您弟弟在被查獲之前不久皆『分別』有施用愷他命的行為,此為二個犯行,依法分別論處是合法的。簡單來說,犯罪後被處以刑罰,如果再次犯罪當然依法再次論處,不會被判過一次刑就終身免責了。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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