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律師您們好
我們買了一筆土地,但是主要的30米通聯道路是A公司所有
而開發公司向A公司簽了15年租期的道路使用權
而15年租期屆滿後,如政府未徵收,存續契約期限由雙方另訂協議,惟A公司不得再向開發公司收取使用費
另也有載明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A公司和開發公司之繼受人具有相同效力
請問各位先進,醬子的契約內容對我們土地地主有沒有保障,是否還有需要補強的地方,好保障我們15年後的路權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的契約看起來,只保障十五年期間,十五年後即要再另行訂約,所以若對方不願意有所退讓,到時您們只能主張袋地通行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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