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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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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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商標法問題 在2013年同一個時間販售的手機殼被台中市警察局查到是假貨 後來我知道他是假的後我就沒再繼續販售(那次檢察官說沒雷射標籤不能賣) 直到今年5/25號已結案(不起訴) 當在8/24號 桃園警察局是直接來我家查扣留商品 當沒有查到任何商品 說會再通知我到案說明 我現在販售是在韓國授權合法有雷射標籤平行輸入手機殼 我是否需要提供我現在的殼給他檢驗?或自行送去檢驗? 請問在當時跟不知道那些是假的之後沒繼續販售沒授權的 當現今我販售的是授權合法有雷射標籤平行輸入手機殼 這二者會牽連到? 因為時間已相隔一年多 如要帶銀行存本是要帶當年還是最近的? 謝謝律師解答 如有不詳細我再補充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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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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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者應屬二事,但您仍可提出事後已合法輸入加以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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