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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請問題

  • 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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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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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時法院要求繳交訴訟費3000元,開完協調庭後,又寄通知單來,

    要我5日內繳錢共5仟元左右(加上提出膽養費20萬),否則要自動撤銷我的申請,

    當初申請時明明註明訴訟費是由被告或敗訴的人負擔,可是到現在都還沒有開庭,請問這樣合理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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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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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您所提到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固然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但畢竟在未完成審理之前並沒有所謂勝敗之結果,故依法應繳納之訴訟費乃是訴訟要件之一,須由提告之原告先行預繳,否則法院得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其後在判決書的主文內則會將訴訟費用原、被告間究竟應如何負擔之比例一併詳細判決,但因所有金額早已由原告如數預繳於法院,所以應由被告負擔之部分,原告當然得依法向被告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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