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家父有公寓位於台北市大同區
於民國100年租給黃姓婦女
原本只有其夫妻租用
但
後來又來兒子, 女兒同住
因身為房東
不便多言
因他們算中低收入戶
我們的房租已算他們市價的一半
第一年
他們均正常繳租
第二年開始
我們搬到桃園居住
較沒空到台北收租
就請他們匯款
沒有想他們有一個月沒一個月的推托
我下班要去找他們
也避而不見
目前已積欠近17月的房租未付
據悉
他們屬中低收入戶
我也想請律師發函搬家催租
但父母念及他們收入較差
不忍
想問
該如何處置為宜
市府有否補助此類居民房租嗎
或協助安排居所的服務嗎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