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遺失薪轉戶及普通帳戶共2本
被詐騙集團冒用 因有受害人受騙 帳戶被警示
11/28 開偵查庭 檢察官裁定再開1個和解庭
12/8 和解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
因現金不夠 本人詢問被害人可否於下月還清
檢察官將案件轉致被害人所住地區被調解委員會
另外給了我們一份 刑事撤回告訴狀
請我們再調解委員會中 我將尾款還清後 請被害人親簽 刑事撤回告訴狀
寄回地方法院
請問 詐欺不是非告訴乃論嗎
應該無法撤銷告訴的
那檢察官給我們這份 刑事撤回告訴狀 意義為何....?
若偵查結果認為構成詐欺犯罪,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可以解釋為犯後態度良好,可能有機會緩起訴。
反之,若被害人撤回告訴,且檢察官「順勢」認為被告沒有犯意,不成立犯罪,就直接不起訴處分,反正被害人都和解撤回告訴,應該不太可能聲請再議了。
所以 當被害人將 刑事撤回告訴狀 親簽送回地方法院檢察署後
大部分是會獲得 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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