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罪認定
-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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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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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某原因來到乙方家談判
當乙方要求甲方離開時
乙方突然情緒失控打了甲方兩耳光
出言畜生以及豬狗等侮辱字眼
且拿出家用剁刀架著甲方脖子,家屬出面制止 家屬請甲方先行離開
乙方又再度的失控拉住甲方的衣領,在拉扯過程中
甲方的眼鏡及項鍊被乙方扯落
後甲方趁亂離開
乙方又突然拿出菜刀架著脖子表示輕生
要家屬們後悔,經家屬的勸阻,放下刀子
脖子上已有紅紅的壓痕,之後拿出電話報警以及告甲方傷害罪
但是甲方從未還手以及碰觸乙方的身體
乙方也清楚此事,想把脖子上紅色壓痕賴給甲方
而且唯一的目擊者是乙方的親生兒子,乙方也未去驗傷,只有拍照
還有乙方式在地方上有頭有臉的人物
就是地方的執法人員也要敬三分
乙方告訴這樣成立嗎?!
甲方若要反告乙方殺人未遂,但是甲方也未去驗傷,因傷痕不顯那這樣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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