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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之間買賣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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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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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係為達限制共有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故乃特別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時,賦予他共有人均有同一優先購買權,且該優先購買係以同一價格及條件優先承購。是如果是共有人間互相買賣其應有部分,即無該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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