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毒品、違禁品 > 首次被查到

首次被查到

  • 林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9-19 17:59 
  • 文章人氣:983
  • 個人積分:4
  •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   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位朋友甲被警察釣魚.被查出身上持有搖頭丸1.5個和非常少量愷它命,

    因為第一次做筆錄時的答案警察不滿意,警察就做重筆錄.

    在警局時因為警察恐?,

    筆錄為有承認曾經約半年前有食用.

    持有的東西約是一年前在夜店由不知名的友人所給的.

    驗尿並當晚就交保.朋友甲本身沒有前科.


    但是當晚在偵查庭時,面對檢查官才得以說出.

    表明身上的東西並非自己所擁有.

    因為朋友甲有上夜店習慣,東西可能是在夜店時無意間被其他人放進去,

    有可能是在夜店時,其他人擔心會有臨檢,所以將東西塞到朋友甲的包包裡.

    並且朋友甲也表明自己並沒有食用.


    案發地點是在台北市,朋友甲也是住在台北市.


    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1.驗尿結果尚未出來.在這之前需要做任何處理,以免被直接勒戒或是判刑?

    2.可否更改法院傳票地址,以防家人收到傳票.朋友甲的戶籍地和居住地一樣.

    3.驗尿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該如何處理.(猜測陰性的結果比較高.)

    4.對於上身持有的部份,因為真的不知所為何會出現在包包裡,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處理?

    5.在偵察庭對檢查官說的是沒有食用持有,但是在警局時是承認有,兩個答案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6.是否有可能成為緩起訴處分,或罰金,或勞動,或是其它不用勒戒被關的方式.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9-20 23:00 
  • 文章人氣:51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有關文書送達部分,您可向地檢署詢問辦理變更送達處所之相關事宜。
    2.本件初步來看涉及施用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
    3.施用毒品罪部分,如果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呈現陰性反應者,尚不能僅憑自白有施用毒品,即加以認罪科刑或起訴。
    4.持有毒品罪部分,可以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件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責,又若您所持有持有第三級愷它命在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下,則不會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0 13:44 
  • 文章人氣:498
  • 個人積分:9698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就警方之調查方法,取證手法之合法性進行質疑,已排除該證據能力或降低該證明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