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委員會和解書不履行
- 呂文正 (凱文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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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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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依您所問問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款),是您現可繳納執行費用,並遞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
如有更進一步疑問,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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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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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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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業已確定,已無法再行另訴請求。
2.就雙方和解時所約定之賠償金額部分,您可以先前經法院核定之和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對方之財產所得清單,再針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所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取償。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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