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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受到法院判決:無償轉讓三級毒品

  • 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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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4 07:52 最後編輯日期:102-09-24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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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今年三月時在汽車旅館被查獲使用毒品 但小弟並無提供毒品給其他人使用,現在被判刑了實在是無法接受,小弟錯的地方在於當下有位朋友身分不方便,所以我全部承擔是我所持有,就連他們的部份我也承認了,但現在反變成這些毒品是我無償轉讓給他們使用,讓我實在是難以接受。我使用毒品就是不對。應有的懲罰我該接受!但我實在無法接受莫須有的罪名!!!想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予小弟幫忙!萬分拜託,請給我指導,謝謝你們!如果有哪邊說不清楚的 會立刻補上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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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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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事實,法院會判決您是轉讓毒品罪恐怕不是莫須有的罪名,從根本上來說,是您做了偽證因而導致了這個惡果,現在要上訴的話,則必須翻供並且設法提出有利的證據才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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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1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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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對方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惟本件需釐清您不服原審裁判之理由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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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10-1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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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對方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惟本件需釐清您不服原審裁判之理由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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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對方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惟本件需釐清您不服原審裁判之理由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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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對方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惟本件需釐清您不服原審裁判之理由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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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對方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惟本件需釐清您不服原審裁判之理由及證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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