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自由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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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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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提告之罪名為何?
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妨害自由罪章之案件,除了是構成刑法第298條略誘罪或者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以外,若是觸犯妨害自由罪章之其他罪名,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並不因為和解或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終結刑事追訴程序,只不過若能與被害人和解,或許會有爭取到緩起訴處分或者法院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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