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因朋友
- 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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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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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 因朋友去年十月發生車輛,對方酒駕開車撞到要左轉騎機車的朋友,有請警查來,也備案,目前刑事也有判決書下來了,但現在要走民事調解會,只是對方從去年到現在遲遲都未出面關心朋友,請問: 1、我們手邊也有一些就診,修車的估價單,計程車等單據,但有些是中醫自費、計程車車上也沒有收據, 在沒有收據的情況下,該如何與對方調解? 2、對方從去年到現在都未出面,如果明天民事調解他一樣沒有出面的話,我們該如何走下一步來保障 我們的權益? 拜託律師幫忙我們解答,讓我們知道自已要注意什麼,以防止被對方的惡意行為給欺負,謝謝律師 真的非常謝謝。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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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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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92條之規定, 您朋友因此次車禍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支出,若有收據,依法皆可請求,除此之外,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部分也可以一併請求(例如:你朋友因此幾天無法工作,這可用最低勞工薪資去計算一天多少錢)。至於一些開銷沒有收據部分,則僅得在調解部分用一個概括的數目去談(因為你必竟沒收據,僅能看對方願意給多少及您們希望的數目去從中做個協調)。如果對方調解仍然不來的話,建議您可以考慮起訴,以保護您的權利,因為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此民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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