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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父母親兄弟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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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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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因為父親哥哥(伯父),有負債的問題,想詢問若伯父去世後繼承問題。

    1. 繼承順序 若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都拋棄繼承

        那我父親將會是繼承人嗎? 我母親呢? 還有我呢? 

    2. 若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都拋棄繼承 那會由誰來通知我父親成為繼承人呢?

        又會用何種方法通知? 如果是書面通知,但是我父親沒有收到的話,又該如何判定。

    3. 因伯父負債關係,與家人都已沒有來往聯絡,不知何時伯父會過世,

        他的家人何時會拋棄繼承,我們可以如何預防,

        避免成為伯父繼承人而接到伯父的債務呢?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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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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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之規定,設若第1順序及第2順序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話,會由第3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來繼承,此時您的父親才會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您的母親與您本人則非令伯父之繼承人,而是在令尊過世後再轉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繼承您的父親先前所繼承令伯父之負債)。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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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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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律師回覆。想再了解一些細項。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怎麼定義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如果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是不是我們都不知道,所以就從我們"知道"的三個月開始算呢?

    2. 查了一下法條,有關"限定繼承"一定要"有人申請"才能行使限定繼承嗎? 

        因為wiki 限定繼承 最後註明: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AE%9A%E7%B9%BC%E6%89%BF

    不知道這是正確的嗎? 有最新的相關的法條可以跟我解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