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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優勢問題

  • harry16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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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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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家人投保時雖不實告知,但投保後已將投保前之就診診斷書傳真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置之不理

    2.因於7-11傳真,因此傳真成功之ibon收據有顯示[ok],另店員亦於收據及診斷書蓋店章(騎縫章之意),並有朋友可見證

    3.訴訟保險公司僅空口否認表示未收到,並主張保戶可能調包致傳真文件與騎縫章文件不符,保戶因此一審敗訴,法官認為保戶不能證明文件確實到達而判保戶輸(尚未調證人)

    4.收據明顯顯示ok,即表示傳真完成,店員亦有蓋騎縫章,保險公司空口白話否認即勝訴,保戶能否主張[證據優勢]及要求保險公司就保戶文件調包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5.法官偏袒經濟強勢的保險公司,諸多證據的保戶就該被欺負嗎?請問或有何法條或判決可參考嗎?

    大恩大德!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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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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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應該已經對文件"達到"保險公司為適當之舉證責任,若一審判決對此置若罔聞,且對於"掉包"等主張,又無證據支持,可於上訴後指摘第一審之判決,有違反民訴第277條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對於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情形,保險公司得在知悉有解除原因時,一個月內解除契約,本件既已判決,審理中保險公司似未為如此主張,算是對您有利。

  • 吳易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