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認定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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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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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作為遺產,若被繼承人生前早已處分而不再歸其所有之權利,不構成遺產之一部分。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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