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小弟之前被人提民事支付命令當時不知道要異議後來演變到強制執行之後提了再審用發現新事證拿之前刑事和民事判決書給法院法官看說明這不是我的債務從提再審到現在已經經過快半年還沒後續消息所以今天打電話給書記官 他說記錄是法官上個月還再函查階段請問一般民事的再審需要通知當事人後才會進入再審嗎依各位律師的看法這樣是有在再審了嗎
還是還再再審的前面審理階段 還會只有書面審不符合再審理由就駁回的可能呢謝謝
您好
若該民事或刑事之判決書在支付命令"確定前已存在",是可以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據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準用第496條第1項)
在這種情形,只要當事人所提之訴符合法定程式,並有再審理由,法院無需另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得逕行再開確定前的訴訟程序,本件提起再審至今已半年,相信被法院以不合法之理由駁回的機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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