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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用犯罪人的姓名 信箱檢舉犯罪人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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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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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 各位律師, 小弟3年前在縣政府檢舉信箱上 因怕自己的姓名外洩而遭報復 所以用了"犯罪人"的姓名及信箱檢舉"犯罪人"吸毒之行為(犯罪行為是我本人目睹). 日前收到法院傳喚而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觸犯了何種罪條, 現在正在煩惱著 請問各位律師煩請告知及如何在庭上為自己答辯? thanks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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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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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到法院傳喚?還是遭到檢察署傳喚?是以什麼身分遭到傳喚?案由?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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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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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遭到法院傳喚?還是遭到檢察署傳喚?是以什麼身分遭到傳喚?案由?

     

     hi 賴律師, 遭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 以被告身分傳喚. 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小弟感覺到莫名其妙 煩請律師解答小弟是否犯了罪條 如何解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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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0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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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