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給負評遭到賣家文字恐嚇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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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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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恐嚇危安罪必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對於被害人進行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因此心生恐懼才會構成,所以本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應就其具體之通知之內容是否明確的包含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涵加以判斷。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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