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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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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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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才知道保護管束需要兩年都要去跟觀護人報到。
我有跟書記官說,書記官說這不是這個股別可以辦理的,請我去找觀護人。
我去找觀護人,觀護人說不甘我的事,應該是問書記官,所以我被踢皮球。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去執行科詢問嗎?
是因為執行保護管束跟當初簡易判決的書記官不同,觀護人要我找的是原來的簡易判決書上的書記官嗎?
因為什麼都不懂,麻煩各位幫幫我給我答案,不然我真的不知該找誰聲請。
而我真的無法每個月定期去報到,這樣我會讓我家人知道我犯法了。這也是我的苦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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