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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 我們

  • 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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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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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們第一次去調節委員會調解離婚,我們因考量小孩太小不適合過夜,故約定女方兩天前通帶小孩至公共場所讓女方帶小孩出去,當天晚上八點讓男方帶小孩回公婆家過夜,但是女方不管是兩天前或ㄧ個禮拜通知男方,男方都不回簡訊電話,直到女方兩天前打電話通知男方,男方時常說不行,也不說原因,不然就是爽約,女方都依約定時間把小孩交至男方,請問女方是否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請離婚訴訟期間與小孩親權的法令?因為男方可能覺得調解委員沒有白紙黑字所以認為沒有法律效應,所那不遵守約定,那麼是馬上申請馬上下來條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