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生活費 扶養費 分居 贈與
- FU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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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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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有多個問題詢問
女方與男方結婚多年 於上月分居(未經協議)想問
1 若男女皆搬離原住所 是否就不能告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
並且 若男方將戶籍遷出 是否就可以告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
2 分居後,男方帶走冷氣與汽車,其中,汽車登記於女方名下,是否可告男方侵占?
其中 正當理由如何舉證(男方說沒錢繳房貸而搬離原住所 這樣算嗎?)
4 婚後購有一房,置於女方名下,女方可否贈與二等親?
道德義務上之贈與應如何判斷?(該二等親口頭告知女方,願以等價房屋交換,是否就構成?)(若構成道德義務上贈與,是否離婚時,就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請各位不吝解答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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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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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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